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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后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编辑:湛江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7-24

答: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经销二手车业务有如下两种渠道:

一是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是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手车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进项处理.

1、如果二手车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且所售二手车在之前已抵扣过增值税,则销售二手车时,其适用税率为17%;

2、如果直接销售对象非其他个人,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购买该二手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且非用于集体福利等不能扣除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二手车增值税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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