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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

编辑:湛江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6-0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累计折旧。

根据公告和通知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允许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是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分行业所有企业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新购进的,还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只要符合条件,不分行业所有企业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此条规定的仪器、设备不仅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也包括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但必须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而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另外,执行64号公告和财税〔2014〕75号文件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

第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第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第三,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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