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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编辑:湛江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其摊销方法包括如下几种:

一次转销法:是指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性记入工程成本或相关费用的方法。一般应限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管理用具、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领用或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等。

五五摊销法:在领用时先摊销其成本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成本的另一半。

分期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的期限,计算每期应该承担的摊销额并计入工程成本或相关费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应用于经常使用或使用次数较多的周转材料,如脚手架、塔吊轻轨、跳板等。其计算公式为:

每期摊销额=周转材料账面价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期限。

此外,还有分次摊销法、定额摊销法等。

可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周转材料是一种流动资产,以「周转材料」科目(1411)核算,以「存货」项目列报。

从税收政策看,考虑到长期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逐步进行的,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了特殊性安排。

一是兼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二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应转出情形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当时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以上三点,可以总结为:兼用全抵、部分转出、部分转入。

那么,对于周转材料是否可以适用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扣政策呢?

笔者认为,周转材料的价值转移是逐步发生的,其使用期限也超过了12个月,除一次转销法以外,以其他方法摊销的周转材料也可以计算出资产净值,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它与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无异,理应适用。

但是,不排除税务机关会发挥「抠字眼」的精神,不允许周转材料按照固定资产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Look!上面定义的正列举中并没有包含材料类似字样,而且在核算上你也没有在「固定资产」科目内核算,周转材料也是材料,除非纳税人能够说服税务机关,周转材料包含在上述定义的「等」字里面,否则税务机关持否定态度是大概率事件。

把周转材料看成货物还是看成固定资产,对纳税人的影响是很大的。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16年6月购入一批周转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已于7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把周转材料看成「货物」:

情况一:该批周转材料一直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17万元不需要转出。

情况二:该批周转材料一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移送至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

情况三: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

情况四: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移送至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转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得再次转入。

如果把周转材料看成「固定资产」:

情况一:不变。

情况二:不变。

情况三: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按照周转材料的净额×17%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转出。

情况四: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移送至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转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周转材料净值/(1+17%)×17%

显然,将周转材料作为固定资产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但是税务机关能否认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那么,在政策没有明朗之前,有没有既不违法,又能维护税收利益的好招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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